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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起诉离婚时,子女抚养和探望权如何安排?

案例已脱敏,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承诺。

案号
(2015)徐民初字第1141号
案件名称
再次起诉离婚时,子女抚养和探望权如何安排?
案件类型
离婚及子女抚养纠纷
案件标的额
子女抚养及探望安排
01 / 当事人处境

首次离婚诉讼未获准后,双方仍未和好,再次起诉时同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抚养费和探望安排。

02 / 核心判断

除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外,还需以未成年子女生活稳定和实际照护情况为中心确定抚养方案。

03 / 处理路径

结合既往判决、分居情况、子女现实生活状态和当事人收入,提出可执行的抚养及探望方案。

04 /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明确子女直接抚养、抚养费标准及每月探望时间。

案件说明:本案例根据裁判文书整理,已对自然人姓名、企业名称、住址、证件号码、车辆信息及其他可识别信息作匿名化处理。

案件背景

首次离婚诉讼未获准后,双方仍未和好,再次起诉时同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抚养费和探望安排。

争议焦点

除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外,还需以未成年子女生活稳定和实际照护情况为中心确定抚养方案。

处理思路

结合既往判决、分居情况、子女现实生活状态和当事人收入,提出可执行的抚养及探望方案。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明确子女直接抚养、抚养费标准及每月探望时间。

律师提示

类似案件的处理结果取决于证据、程序阶段、责任主体和财产状况。公开案例仅用于法律知识交流,不构成对其他案件结果的承诺。

承办律师:宋丽娜律师

主办律师:宋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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