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号
- (2021)冀0607民初3711号
- 案件名称
- 多年后追索货款,超过诉讼时效如何抗辩?
- 案件类型
- 买卖合同纠纷
- 案件标的额
- 18704元货款及利息
01 / 当事人处境
对方依据多年前的送货材料和书面说明追索货款,被诉方对合同主体、付款义务和诉讼时效提出抗辩。
02 / 核心判断
即使存在历史交易,也需要审查请求权起算时间以及是否发生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重新确认。
03 / 处理路径
还原交易与催收时间线,区分协助找人和承诺付款的法律含义,重点提出时效抗辩。
04 /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起诉时已超过诉讼时效,驳回对方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说明:本案例根据裁判文书整理,已对自然人姓名、企业名称、住址、证件号码、车辆信息及其他可识别信息作匿名化处理。
案件背景
对方依据多年前的送货材料和书面说明追索货款,被诉方对合同主体、付款义务和诉讼时效提出抗辩。
争议焦点
即使存在历史交易,也需要审查请求权起算时间以及是否发生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重新确认。
处理思路
还原交易与催收时间线,区分协助找人和承诺付款的法律含义,重点提出时效抗辩。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起诉时已超过诉讼时效,驳回对方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类似案件的处理结果取决于证据、程序阶段、责任主体和财产状况。公开案例仅用于法律知识交流,不构成对其他案件结果的承诺。
承办律师:宋丽娜律师
主办律师:宋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