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号
- (2017)豫12民终889号
- 案件名称
- 顾客在超市滑倒受伤,经营者安全保障责任如何认定?
- 案件类型
-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二审
- 案件标的额
- 公共场所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01 / 当事人处境
顾客在超市蔬菜水果区域滑倒受伤,经营者否认事故与经营场所有关,并对责任主体和损害比例提出异议。
02 / 核心判断
经营者应对场所安全保障措施承担举证和说明责任;来源不明且未经本人确认的记录不足以推翻现场证人证言。
03 / 处理路径
围绕事故地点、现场人员证言、经营者身份和医疗损失组织证据,主张经营者未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04 / 案件结果
二审驳回对方上诉,维持经营者承担30%赔偿责任的原判。
案件说明:本案例根据裁判文书整理,已对自然人姓名、企业名称、住址、证件号码、账户信息及其他可识别信息作匿名化处理。
案件背景
顾客在超市蔬菜水果区域滑倒受伤,经营者否认事故与经营场所有关,并对责任主体和损害比例提出异议。
争议焦点
经营者应对场所安全保障措施承担举证和说明责任;来源不明且未经本人确认的记录不足以推翻现场证人证言。
处理思路
围绕事故地点、现场人员证言、经营者身份和医疗损失组织证据,主张经营者未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案件结果
二审驳回对方上诉,维持经营者承担30%赔偿责任的原判。
律师提示
类似案件的处理结果取决于证据、程序阶段、责任主体和财产状况。公开案例仅用于法律知识交流,不构成对其他案件结果的承诺。
承办律师:樊林军律师
主办律师:樊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