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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借款,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已脱敏,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承诺。

案号
(2017)豫12民终833号
案件名称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借款,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件类型
民间借贷纠纷二审
案件标的额
6万元借款及利息
01 / 当事人处境

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另一方否认借贷事实及共同偿还责任。

02 / 核心判断

借条与取款、交付材料能够证明借贷事实;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应对法定排除情形承担举证责任。

03 / 处理路径

核对借款凭证、资金来源、婚姻关系期间和双方抗辩证据,围绕当时适用的共同债务认定规则展开论证。

04 / 案件结果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夫妻共同偿还6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的原判。

案件说明:本案例根据裁判文书整理,已对自然人姓名、企业名称、住址、证件号码、账户信息及其他可识别信息作匿名化处理。

案件背景

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另一方否认借贷事实及共同偿还责任。

争议焦点

借条与取款、交付材料能够证明借贷事实;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应对法定排除情形承担举证责任。

处理思路

核对借款凭证、资金来源、婚姻关系期间和双方抗辩证据,围绕当时适用的共同债务认定规则展开论证。

案件结果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夫妻共同偿还6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的原判。

律师提示

类似案件的处理结果取决于证据、程序阶段、责任主体和财产状况。公开案例仅用于法律知识交流,不构成对其他案件结果的承诺。

承办律师:樊林军律师

主办律师:樊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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