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号
- (2017)豫12民终833号
- 案件名称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借款,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案件类型
- 民间借贷纠纷二审
- 案件标的额
- 6万元借款及利息
01 / 当事人处境
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另一方否认借贷事实及共同偿还责任。
02 / 核心判断
借条与取款、交付材料能够证明借贷事实;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应对法定排除情形承担举证责任。
03 / 处理路径
核对借款凭证、资金来源、婚姻关系期间和双方抗辩证据,围绕当时适用的共同债务认定规则展开论证。
04 / 案件结果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夫妻共同偿还6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的原判。
案件说明:本案例根据裁判文书整理,已对自然人姓名、企业名称、住址、证件号码、账户信息及其他可识别信息作匿名化处理。
案件背景
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另一方否认借贷事实及共同偿还责任。
争议焦点
借条与取款、交付材料能够证明借贷事实;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应对法定排除情形承担举证责任。
处理思路
核对借款凭证、资金来源、婚姻关系期间和双方抗辩证据,围绕当时适用的共同债务认定规则展开论证。
案件结果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夫妻共同偿还6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的原判。
律师提示
类似案件的处理结果取决于证据、程序阶段、责任主体和财产状况。公开案例仅用于法律知识交流,不构成对其他案件结果的承诺。
承办律师:樊林军律师
主办律师:樊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