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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施工堆放物致人受伤,实际施工人的责任如何认定?

案例已脱敏,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承诺。

案号
(2018)豫12民终1830号
案件名称
道路施工堆放物致人受伤,实际施工人的责任如何认定?
案件类型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二审
案件标的额
181706元损害赔偿及连带责任
01 / 当事人处境

道路改扩建施工区域堆放石料导致通行人员受伤,实际施工人否认石堆由其堆放,并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02 / 核心判断

实际施工人负有保障施工道路通行安全的义务;权利人在监督程序中才获知责任主体的,应结合知悉时间审查诉讼时效。

03 / 处理路径

利用施工协议、交警证明和既往维权材料锁定实际施工人、事故地点及权利人获知责任主体的时间。

04 / 案件结果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实际施工人承担181706元赔偿、施工企业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判。

案件说明:本案例根据裁判文书整理,已对自然人姓名、企业名称、住址、证件号码、账户信息及其他可识别信息作匿名化处理。

案件背景

道路改扩建施工区域堆放石料导致通行人员受伤,实际施工人否认石堆由其堆放,并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争议焦点

实际施工人负有保障施工道路通行安全的义务;权利人在监督程序中才获知责任主体的,应结合知悉时间审查诉讼时效。

处理思路

利用施工协议、交警证明和既往维权材料锁定实际施工人、事故地点及权利人获知责任主体的时间。

案件结果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实际施工人承担181706元赔偿、施工企业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判。

律师提示

类似案件的处理结果取决于证据、程序阶段、责任主体和财产状况。公开案例仅用于法律知识交流,不构成对其他案件结果的承诺。

承办律师:樊林军律师

主办律师:樊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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