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号
- (2018)豫12民终1830号
- 案件名称
- 道路施工堆放物致人受伤,实际施工人的责任如何认定?
- 案件类型
-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二审
- 案件标的额
- 181706元损害赔偿及连带责任
01 / 当事人处境
道路改扩建施工区域堆放石料导致通行人员受伤,实际施工人否认石堆由其堆放,并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02 / 核心判断
实际施工人负有保障施工道路通行安全的义务;权利人在监督程序中才获知责任主体的,应结合知悉时间审查诉讼时效。
03 / 处理路径
利用施工协议、交警证明和既往维权材料锁定实际施工人、事故地点及权利人获知责任主体的时间。
04 / 案件结果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实际施工人承担181706元赔偿、施工企业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判。
案件说明:本案例根据裁判文书整理,已对自然人姓名、企业名称、住址、证件号码、账户信息及其他可识别信息作匿名化处理。
案件背景
道路改扩建施工区域堆放石料导致通行人员受伤,实际施工人否认石堆由其堆放,并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争议焦点
实际施工人负有保障施工道路通行安全的义务;权利人在监督程序中才获知责任主体的,应结合知悉时间审查诉讼时效。
处理思路
利用施工协议、交警证明和既往维权材料锁定实际施工人、事故地点及权利人获知责任主体的时间。
案件结果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实际施工人承担181706元赔偿、施工企业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判。
律师提示
类似案件的处理结果取决于证据、程序阶段、责任主体和财产状况。公开案例仅用于法律知识交流,不构成对其他案件结果的承诺。
承办律师:樊林军律师
主办律师:樊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