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号
- (2018)冀0609民初241号
- 案件名称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5万元借款,配偶是否当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 案件类型
- 民间借贷纠纷
- 案件标的额
- 5万元
借款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两次借款共5万元。借款未还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偿还,配偶主张其不知情且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
婚内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不当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出借人需证明借款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围绕借款用途、金额是否超出家庭日常需要、配偶是否知情及是否存在共同经营进行抗辩,指出出借人未完成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
判令借款人偿还5万元
案件结果
法院判令实际借款人偿还5万元,同时驳回出借人要求其配偶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配偶无需承担清偿责任。
案件说明
本案例根据裁判文书整理,已对自然人姓名、住址、证件号码、联系方式、账户信息及其他可识别信息作匿名化处理。
案件背景
借款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别于2011年3月和4月向出借人借款2万元、3万元,并分别出具借款凭证。借款到期后一直未能清偿,出借人遂将借款人及其当时的配偶共同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借款5万元。
宋丽娜律师接受配偶一方委托后,对借款形成时间、借款用途、资金流向、配偶是否知情以及家庭和经营情况进行了梳理。配偶一方未在借款凭证上签字,也未对借款作出追认,现有证据亦不能证明该笔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
争议焦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借款是否当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出借人能否证明配偶存在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
涉案款项是否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
处理思路
本案的关键并非借款是否发生,而是配偶是否应当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代理工作重点核查借款凭证中是否存在配偶签名、授权或事后追认,审查借款金额和用途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并核对是否存在夫妻共同经营及涉案资金进入共同经营项目的证据。
在出借人无法证明共同意思表示,也无法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仅凭借款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足以要求配偶共同偿还。
律师提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借款,并不必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配偶是否共同签字或追认、借款金额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资金是否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均会影响责任认定。大额出借时,应尽可能明确借款用途,并完善共同签字、转账和资金使用证据。
承办律师
宋丽娜律师
主办律师:宋丽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