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号
- (2021)冀0609民初809号
- 案件名称
- 夫妻共同签署12万元借条,离婚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
- 案件类型
- 民间借贷纠纷、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债务约定
- 案件标的额
- 借款12万元;法院认定剩余本金113920元
夫妻二人共同签署12万元借条,借款后陆续支付部分款项,双方对利息、本金余额及共同责任产生争议。二人离婚后,其中一方以离婚协议约定债务由另一方承担为由拒绝还款。
夫妻共同在借条上签字,能够证明共同举债意思。离婚协议属于夫妻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已经支付的款项应依法核算,超出应计利息的部分应当冲抵本金。
围绕借条、转账记录、既往付款和婚姻关系构建证据链,并申请财产保全;同时重新核算已付款项,将超过依法应计利息的部分冲抵本金,明确剩余本金及后续利息。
法院判令夫妻二人共同偿还113920元,并自2021年3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12%支付利息,同时承担1308.53元财产保全费。
案件背景
2019年2月27日,夫妻二人共同向出借人出具12万元借条,并在借条上签字、捺印,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月利率为1%。出借人按照借款人指示,将款项转入指定的第三方账户。此后,借款人陆续支付部分款项,但双方对已付款项究竟属于本金还是利息、尚欠本金以及后续利息产生争议。
2020年7月,夫妻二人办理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对债务承担作出内部安排。其中一方据此主张涉案债务应由另一方承担。出借人委托宋丽娜律师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以防止责任财产转移或流失。
争议焦点
夫妻二人共同签署借条,是否应对借款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
借款人此前支付的款项应如何在利息和本金之间核算?
剩余本金及后续利息应按照何种标准计算?
处理思路
本案通过夫妻二人共同签字、捺印的借条证明双方具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再结合款项交付记录,证明出借人已履行出借义务。对于离婚协议,则明确其属于夫妻内部安排,未经债权人同意,不能当然免除任何一方对外承担的还款责任。
在金额核算方面,对历次付款逐笔梳理,按照借条约定和法律保护范围重新核算利息。超过应计利息的部分依法冲抵本金,最终明确剩余本金为113920元。为保障裁判能够实现,同时申请财产保全,锁定相应责任财产。
律师提示
夫妻共同在借条上签字,通常能够直接体现共同举债意思。离婚协议可以在夫妻内部划分最终责任,但原则上不能未经债权人同意而免除一方对外承担的债务。已付款项应结合约定利率、法律保护范围和付款时间逐笔核算,超出应计利息的部分可能冲抵本金。债务人存在财产转移风险时,还应及时评估申请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承办律师
宋丽娜律师
主办律师:宋丽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