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一方不同意离婚,会对法官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第一次起诉不会判决离婚,但是并不影响再次起诉离婚,并且在符合法律规定情形下,是应当判决离婚的。
在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形下,首先要明确的是,无论有一方是否同意,只要双方的关系因不能得到根本缓解而缺乏和好的可能性,那么最终离婚的结局是避免不了的。
在离婚诉讼中,不同意离婚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表达不想离婚的意愿,如果是提出离婚的一方第一次起诉的,除非婚姻关系中存在家暴、虐待、重婚等法定判决离婚的情形,否则法院一般来讲是不准许离婚的。
但也并非不存在法定情形就不能判离。在不予离婚的判决生效六个月之后,坚持离婚的一方仍然可以第二次起诉离婚,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因此,解决离婚或不离婚的问题,还需要夫妻双方积极、真诚地修复双方感情。否则,在一方坚持离婚的情况下,通过诉讼方式还是可以实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应当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第六十四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墨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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