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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不想等冷静期怎么办?要么去起诉,要么调解和好

发布时间:2025-04-29 编辑:小编 浏览量:

一般而言,离婚有两种途径:一种是登记离婚;另一种是诉讼离婚。登记离婚,需要在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后满30日内,双方才能办理离婚,领取离婚证;但诉讼离婚,法院在受理后,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处理,无须等待30日的冷静期,大多数法院在双方达成调解后,可以立即出具调解书,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可见,离婚冷静期的出台,主要针对的是冲动、“临时起意”式的草率离婚。针对临时出现了矛盾,头脑一热就草草离婚的情形,设置离婚冷静期还是很有必要的。但对于冷静期间一方反悔撤销离婚登记,甚至已经存在家暴情形的,如果矛盾确实无法调和,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离婚并没有“冷静期”的规定。因此,如果离婚不想等冷静期的,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民法典》离婚冷静期条款: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以下内容与诉讼离婚的程序一文重复:

一、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的流程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登记离婚必须经过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如果不想等待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则可以选择诉讼的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

1、确定管辖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离婚诉讼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住所地一般是指当事人户籍所在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

如果被告离开住所地满一年的,可以在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公民住院就医的除外;

如果夫妻双方都外出满一年的,则在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向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被告不在国内居住或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采取强制措施、监禁的,向原告经常居住地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则为户籍所在地)。

2、诉讼资格

夫妻双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下列情形除外: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2)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前次诉讼中的“原告”不得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离婚;

(3)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前次诉讼中的“原告”不得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离婚;

(4)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3、起草起诉状并准备相应的证据材料

提起离婚诉讼需要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及证据材料,起诉状中需要载明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同时起诉状中需要明确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同时在事实与理由部分就双方感情破裂的原因及表现进行说明。最后写明管辖法院名称,由原告方亲自签署起诉状。

除民事起诉状外,还需要准备原告身份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子女身份证明(出生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婚姻证明、户口簿)。同时为了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存在家庭暴力、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情形,原告方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如有需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则需要同时提供相应财产相关的证据材料或线索。

4、提交立案申请

立案可以通过线上、线下、邮寄等方式进行。线上方式如电子诉讼平台等,线下方式是指直接去法院立案庭提交立案材料,邮寄方式是指将立案材料邮寄到法院指定地址进行立案申请。

5、案件受理

人民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应当一律接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人民法院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人民法院则予以释明。

法院立案部门登记并接受材料后,如原告同意调解的,法院必须对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组织调解。

6、诉前调解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诉讼案件原则上均存在诉前调解的环节,由调解员或者法官居中进行调解,如双方能够对离婚事宜达成一致,双方就调解协议签字后法官会出具调解书,民事调解书送达双方后即发生效力,双方婚姻关系即解除。

7、开庭审理

如双方在诉前阶段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则本案会转入审理程序,由法官安排开庭时间进行审理,但是,调解贯穿离婚案件的全程,开庭前法官可以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仍调解不成的,可以开庭审理。因当事人双方处于异地的状态,可能无法亲自前往法院参与庭审,任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通过线上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法官同意后,双方可以不到法院现场就能正常参与开庭。这一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程序:(1)法庭调查;(2)举证质证;(3)法庭辩论;(4)最后陈述。

8、宣判

在法院判决之前,原告有权提出撤诉申请,由法院裁定是否准许。

原告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依法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六个月内,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不得再次起诉离婚。

在案件进入该阶段后,双方当事人仍可以针对是否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申请法院调解。经调解和好的,人民法院记录在案;经调解离婚的,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进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

当事人签收判决书起十五日为上诉期限,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判决不准予离婚且没有上诉的,原告可以在六个月之后再次起诉离婚。

二、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所以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的条件就是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如一方存在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或者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则人民法院则应该判决离婚。如果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如果双方均同意离婚,但是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方面无法达成一致的话,法官首先会尊重双方当事人就解除婚姻关系的共同意愿,接着会就抚养权、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进行审理和判决。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法定离婚情形)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四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四十五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墨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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